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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志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志强,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志强,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士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805967446D。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1170号负责人:薄世亮,总经理。上诉人范志强因与被上诉人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范志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3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