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711号原告:李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勤铭,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387号。负责人:金亮,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