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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万基纺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姚建林,姚冰青,王林芳,倪海林,陈月珍,陈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190室、295室、398室、476室。主要负责人居振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方市场八区20幢26-27号。法定代表人:姚建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万基纺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社区严东村澄源桥堍。法定代表人:陈月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开发区(永平村)。法定代表人:倪海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建林,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姚冰青,男,199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林芳,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倪海林,男,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陈月珍,女,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陈月林,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姚建林、姚冰青、王林芳、倪海林、陈月珍、陈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29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12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4.698%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止即186862.95元,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83.45元,为186579.5元;⑵罚息:以本金12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7.04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截至2016年10月9日的复利以每期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698%计算;之后的复利以结欠利息18657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7.04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06548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姚建林、姚冰青、王林芳、倪海林、陈月珍对被告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陈月林对被告吴江市万基纺织厂的上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5497元,由被告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姚建林、姚冰青、王林芳、倪海林、陈月珍、陈月林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万基纺织厂、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姚建林、姚冰青、王林芳、倪海林、陈月珍、陈月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7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48624.50元,执行费8074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车辆,本院均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因本院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变现;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振通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永平村24组的房产,上述房产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麻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倪海林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建中路的房产,上述房产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顾洪涛,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现在他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本案法院作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雷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