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万明与四川正梁机械有限公司合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万明,四川正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万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四川正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正梁机械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华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劳人仲案〔2017〕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正梁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正梁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6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