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小元与董清峰、程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元,董清峰,程秀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915号原告邓小元,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确山县。被告董清峰,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程秀玲,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以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元诉被告董清峰、程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元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小元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元负担。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