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思友与被告南部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思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1民初1311号原告:侯思友,男,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住南部县。被告:南部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局。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显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贵,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思友与被告南部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南部经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思友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思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劳动法和企业法的规定给原告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失业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5年南部县人民政府结合全民国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央文件,组织县工业局、劳动局、人事局面向全县招工。原告通过考试等被招收为原四川省川北毛纺织厂的合同制工人,分配到南部织布厂工作,直到2006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工作期间,企业多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社会政治待遇,社会福利等一律以本厂的正式职工同等享受,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工资的一切补贴,享受本厂招工补员及正式职工同等的大、中专培训待遇,直到企业终止。……”在改制期间,企业对所有正式职工和合同制工人都进行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就业安置,却把原告抛在了门外。从2006年到现在,原告多次找到企业、改制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按正式职工安置均被拒绝,至今仍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辩称,一、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提起诉讼;二、原告是与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被告作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三、原告要求解决的养老保险问题,已经由被告及南部信访局作出信访答复,可以在该企业破产程序中解决;四、原告原用人单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且破产程序没有终结,原告应当以管理人为被告。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85年2月26日被原四川省川北毛纺织厂录用为合同制工人。1988年5月14日,原告与原四川省南部棉毛纺织厂签订《集资合同制工人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为1988年5月1日至1993年4月30日。1992年12月23日,原告与原四川省南部毛纺织厂签订《城乡劳动者临时务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1994年3月,原四川省南部毛纺织厂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于同年底组建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棉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原告于1995年4月6日缴纳股本金400元后,继续在金利公司上班。2006年5月,原南部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金利公司改制,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农村集资工235人的安置方案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要求对其按正式职工安置未果。2010年5月13日,南部县财政局向本院提出对金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同年6月4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一案后,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至今尚未终结。2016年,原告到被告等相关部门进行上访,要求解决社保、医保及失业金等问题,经相关部门按信访程序答复处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同日作出南劳人仲不[201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用工单位是金利公司,本院于2010年6月裁定受理南部县财政局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该公司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其管理人为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原告与南部经信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南部经信局依法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失业金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思友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栎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