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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执3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成煜、莫可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成煜,莫可泳,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32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袁成煜,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莫可泳,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莫强,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袁成煜与被执行人莫可泳、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桂072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莫可泳、莫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案件受理费4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莫可泳的妻子叶雄娟的银行存款以履行本案义务,申请人袁成煜在本案中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