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木东与陈丽容、陈火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木东,陈丽容,陈火才,陈火顺,陈美腰,李丽英,李木来,李丽贞,李木孝,李丽妹,李美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018号原告:李木东,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丽容,女,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火才,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火顺,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美腰,女,193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丽英,女,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木来,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丽贞,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木孝,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丽妹,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美娇,女,193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李木东与被告陈丽容、陈火才、陈火顺、陈美腰、李丽英、李木来、李丽贞、李木孝、李丽妹、李美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木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木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艺娜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