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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肖永海朝阳市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玉,肖永海,朝阳市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玉,男,1933年8月5日出生,住北票市。被执行人:肖永海,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朝阳市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宝玉与肖永海、朝阳市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其债权未能受偿。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