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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123号原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苏1282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刑初4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荣明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徐 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