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淑娟与徐志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淑娟,徐志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98号申请人:范淑娟,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志达,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范淑娟与被申请人徐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