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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591号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宫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不详。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2275.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419.00元,合计369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倪可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