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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三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三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号罪犯余三全,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三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余三全于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9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余三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余三全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三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三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三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9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