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永亮、王吉英申请宣告王成家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亮,王吉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505民特3号申请人:王永亮,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本溪市南芬区。申请人:王吉英,女,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本溪市南芬区。申请人王永亮、王吉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永亮、王吉英称,其父亲王成家于1943年3月14日出生,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其父亲王成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成家,男,1943年3月14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原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系申请人王永亮、王吉英的父亲。于2005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永亮、王吉英申请宣告王成家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成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成家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成家自2005年离家后,虽经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永亮、王吉英作为王成家的子女,现申请宣告王成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成家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英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誉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