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凯犯强奸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凯,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图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凯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凯及其辩护人徐中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高凯撬窗进入安图县明月镇宏发小区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人民币200元,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行为。2、2014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高凯撬窗进入安图县明月镇经山路被害人赵某家中,盗窃人民币600余元,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行为。被告人高凯系被动到案。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高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虽未提出异议,但称两笔事实都想不起来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两笔盗窃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二、关于强奸的事实,高凯通过QQ和微信与很多女性发生过一夜情,有可能在案发现场留下精液。被害人赵某案发两个月后才报案,且检材是自己送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报警,不符合常理,且并非法医提取检材,不符合鉴定规则的规定,强奸罪不能成立;根据DNA检测规范,性侵犯罪必须提取阴道及外阴的残留物,侦查机关因被害人李某洗澡而未依法进行勘察和检测。“疑罪从无”的角度,被告人高凯即便犯罪应该构成强奸之外的猥亵妇女类犯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凯撬窗进入安图县明月镇宏发小区被害人李某家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行为。2、2014年4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凯撬窗进入安图县明月镇经山路被害人赵某家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行为。被告人高凯系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高凯的户籍情况。2.《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高凯的到案经过。3.安图县第一人民医院《病历材料》证明:被害人赵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于2014年4月17日出院。(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3年6月26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家睡觉时,发现床边站着一名男子,他用一把螺丝刀指着我说“你别喊,别动”,之后我被这名男子强奸了。他走后我用纸擦自己的生殖器,去卫生间洗了澡。天亮后,发现拎包内的200元左右人民币被盗了,我问邻居家是否也被盗,邻居说没有,邻居打电话报警了。2.被害人赵某陈述证明:2014年4月28日凌晨3点左右,我睡觉一翻身,手摸到一个男人的后脑勺,当时想我丈夫没在家,怎么有一个男的,这名男子用左手掐住我脖子,右手指着我说:“别出声,出声就杀了你”,他双手拽我的睡裤,我捂着腹部说“你轻点,我刚手术完(我做阑尾炎手术,4月26日拆线)”。他拿出手电筒照了我的腹部,之后被他强奸了。他走后,我把擦阴部的纸扔到垃圾桶里,还发现装在蓝带包里的六、七百元人民币不见了,窗户上有被撬的痕迹。我给丈夫打电话让他回家,丈夫回家后跟他说了被强奸的事,丈夫让我把擦的纸找个地方搁起来。事后,我害怕别人知道了会说闲话,所以才来报案。(三)证人证言1.证人景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28日,我接妻子电话后从红星村回家,妻子告诉我,在家被一名陌生男子强奸,并丢失人民币700元。我让妻子把擦拭纸保存起来,因为妻子害怕丢人,所以才来报案。2.证人董某证言证明:2013年,我的邻居李某说她家被盗200元,我儿子帮忙报案了。3.证人金某证言证明:高凯是我妹夫。2008或2009年开始至2014年高凯和我一起干了电工,2014年高凯在安图开出租车。高凯平时不爱说话。(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凯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我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未与他人强行发生过性关系。我和微信、QQ网友见面,发生过很多次性关系。我不认识李某和赵某,照片里的女性(辨认照片)我都不认识,也没和她们发生过性关系。对鉴定结论我没有意见,但无法解释。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赵某家中的基本情况,窗扇有1.2CM长撬压痕迹。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李某家中的基本情况。南面窗框上有四处撬压痕迹,现场提取垃圾桶内纸团一个。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高凯对包括被害人赵某、李某在内的多名女子照片进行辩认,称照片中没有认识的或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女性。(六)鉴定意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李某家现场提取的纸团中检出一陌生男子精子的STR分型;在景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其妻子赵某强奸后擦拭纸中检出一陌生男子精子的STR分型;高凯血样的STR分型与被害人李某家现场提取纸团精斑所检部位精子的STR分型、与景某提供的其妻子赵某2014年4月24日被强奸后擦拭纸所检部位精子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4.4167×1016。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两笔盗窃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凯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元、赵某人民币600余元的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高凯通过QQ和微信与很多女性发生过一夜情,有可能在案发现场留下精液。被害人赵某案发两个月后才报案,且检材是自己送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报警,不符合常理,且并非法医提取检材,不符合鉴定规则的规定,强奸罪不能成立;根据DNA检测规范,性侵犯罪必须提取阴道及外阴的残留物,侦查机关因被害人李某洗澡而未依法进行勘察和检测。“疑罪从无”的角度,被告人高凯即便犯罪应该构成强奸之外的猥亵妇女类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DNA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及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的书面结论,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被害人李某及时报案后,从侦查机关在现场提取的纸团中检出高凯精子的STR分型。被害人赵某被强奸后及时告知丈夫,并将擦拭纸保管好,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擦拭纸中检出高凯精子的STR分型。被告人高凯供述不认识被害人李某、赵某,与2名被害人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但对鉴定结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被告人高凯实施了强奸李某、赵某的犯罪事实。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凯犯盗窃罪的事实,因只有被害人陈述证实,系孤证,本院不予认定,而高凯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高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洪书颖审判员 胡征光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卜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