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小波、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波,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波(曾用名张晓波),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界首市卫生与计划委员会职工。被执行人张军,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波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军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小波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及执行费670元,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小波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张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索。由于被执行人张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张军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魁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沈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从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