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0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薛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2年5月相识,2012年5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18日生一子薛某乙,同居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薛某乙由被告薛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薛某甲承担,原告王某某享有探视权。二、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债权债务。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