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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殷焘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焘,男,汉族,1992年10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本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原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凌晨及28日凌晨,被告人殷焘在铜陵市元怡宾馆9901房间内2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为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焘违反国家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殷焘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殷焘在铜陵市元怡宾馆9901房间容留都某、封某、查某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二、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殷焘在铜陵市元怡宾馆9901房间容留封某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上述事实,被告人殷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宾馆开房记录、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朱某、都某、查某、封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宾馆前台监控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焘在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殷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