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迎迎与穆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迎迎,穆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175号原告董迎迎,女,汉族。被告穆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迎迎与被告穆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迎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迎迎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迎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同 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珂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