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小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丽琴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邓小华出生日期1968年6月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住江西省犯罪前科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5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镇海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强制措施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5月17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236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邓小华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福昆线109KM+700M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邓小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38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邓小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