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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龚惠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5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龚惠泉,男,汉族,1943年6月21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现居住地江苏省。龚惠泉因诉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1行初1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龚惠泉上诉请求:上诉人的父亲龚大德作为当时丹徒县的地下党成员,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作出过贡献。1950年因受株连被解除公职,后含冤而死。1986年6月15日平反并恢复党籍后,未获得任何精神和经济上的补偿,上诉人为此起诉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予以赔偿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对其起诉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诉请的事项涉及建国初期公职人员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龚惠泉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红审 判 员  张文强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舒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