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倩与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全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倩,王全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阳峰乡卢家。法定代表人:江文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倩。原审被告:王全炎。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美权,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倩、原审被告王全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0.00元,减半收取7,840.00元,由上诉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王建明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娄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