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6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春雨与栗慧生、抚宁县慧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春雨,栗慧生,抚宁县慧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412号原告:常春雨,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211560785。被告:栗慧生,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抚宁县慧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樊各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748498515G。法定代表人:姚炳海,该公司经理。原告常春雨诉被告栗慧生、抚宁县慧通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常春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常春雨负担。审判员  单东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