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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平鸽与孙文良、杨超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鸽,孙文良,杨超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573号原告许平鸽,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被告孙文良,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杨超英,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雪峰西路192号。负责人楼西友。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许平鸽诉被告孙文良、杨超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平鸽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平鸽承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