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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海睿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传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传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传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传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237号原告:上海睿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凤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传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传堃。被告:陈传堃,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上海睿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传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明权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人民陪审员  谷元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