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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立雷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2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立雷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吉林省长春市长岭县流水镇小青村韩小铺屯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87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16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李立雷醉酒驾驶鲁BXX**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青兰高速青岛西收费站处时,被查扣。经鉴定,李立雷血液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立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立雷系初犯,案发后能自首,可从轻处罚,该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的情节,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李立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王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