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玉连诉被告张致富、张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连,张致富,张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59号原告:夏玉连,女,1960年8月14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致富,男,1973年8月29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立红(系张致富妻子),女,1974年4月14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连与被告张致富、张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夏玉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夏玉连承担。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