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小龙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龙,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郑小龙,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小龙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小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郑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1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文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