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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文勤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徐文勤,女,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审自诉人徐文勤指控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沪0117刑初406号刑事裁定,对徐文勤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徐文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刑初406号刑事裁定,依法立案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文勤指控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徐某的犯罪事实,故原审法院认为该控告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文勤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代理审判员 于 鹏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曌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