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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孔月芹与郑力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月芹,郑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32-1号申请人孔月芹,女,1974年10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郑力清,男,1966年08月生,福建省莆田市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郑力清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力清鲁AV1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