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孔月芹与郑力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月芹,郑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32-1号申请人孔月芹,女,1974年10月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郑力清,男,1966年08月生,福建省莆田市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郑力清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力清鲁AV1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