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庆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男,1990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昌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庆将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皮包藏匿在其居住的房屋卧室床下。2016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庆携带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蓝色布袋子到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持刀闹事,被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老师制服并报警,华蓥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被告人张庆随身携带的蓝色布袋子中查获毒品疑似物272.8克。同日,华蓥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张庆居住的房屋卧室床下查获毒品疑似物885.5克。经华蓥市计量测试所检测,从被告人张庆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229.2克,从被告人张庆居住的房屋卧室床下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737.1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张庆身上及其居住的房屋卧室床下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庆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庆对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持有的毒品是张某的,自己是帮助张某窝藏毒品,自己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张庆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张某交给我一个黑色皮包让我帮忙保管,皮包内有冰毒三斤的样子。我先将这个黑色皮包放在华蓥市豪迈国际韩某家里,后韩某将这个皮包交给了贺某带到我家里我居住的卧室里,我后来将这个皮包内的冰毒放在我卧室的床下的。2016年10月18日,我从这个黑色皮包内拿出了全部小包包冰毒和一条红色塑料纸裹着的冰毒,放在一个蓝色布口袋里面,剩下的冰毒就放在我卧室的床下面。然后我提着这个装有冰毒的蓝色布口袋,到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持刀闹事,被学校老师合力控制住了,然后他们报警,警察就把我抓了。(二)证人证言1.张某的证言证实:我交给了张庆一辆黑色的别克车,车子上没有毒品。我不知道从张庆处查获到的毒品的来源。2.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4日早上九点钟的样子,张庆拿了个棕色的皮包到我家,说放点衣服在我那里。过了十多分钟,我给贺某打电话后,将这个皮包拿到星星国际交给了贺某。贺某打开这个皮包看了一下,说里面装有毒品,并打电话叫张庆来拿起走。然后贺某将这个皮包拿到其高二矿安置房了。3.贺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4日上午10点钟左右,韩某给我打电话说,张庆放了衣服包包在她那里,我叫韩某把那个衣服包包送到星星国际我的新房子来。韩某送来后我打开那个包包,看见包包里面有冰毒。我就马上给张庆打电话,叫张庆来把包包拿起走。挂了电话后,我就把这个包包拿到我高二矿的安置房张庆的卧室里面了。晚上我回去的时候,包包里面的所有东西都不在了。4.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14时8分,一名左手提着蓝色布袋子,右手拿着刀的男子,从围墙翻进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校园里闹事,被老师合力制服。后将该名男子及其随身物品交给了警察。5.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一名手里提着蓝色购物布袋子的年轻男子,用棍子砸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门卫室的防护窗,并用刀将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门卫室的玻璃窗捅烂了。接着这名男子提着蓝色布袋子持刀从围墙翻进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校园内闹事,还说蓝色袋子里面装的是毒品,被护校队员合力制服。后将该名男子及其随身物品交给了警察。6.代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中午快2点的时候,一名手里提着蓝色布袋子,腰上还有刀的男子,在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外乱吼,接着从围墙翻进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校园内闹事,被老师合力制服。后警察就来了打开蓝色布袋子,在袋子里面有很多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还有一个大约10厘米长的圆筒状的东西,我估计是毒品。7.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下午2点过8分的时候,一名男子拿起一把砍刀在骂人并把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门卫室的玻璃敲坏了,同时这名男子手里提着一个蓝色口袋。接着这名男子从围墙翻进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校园内闹事,被几个老师合力按在操场跑道上。后警察就到现场了,拆开那个蓝色的袋子,我看见里面有很多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呈颗粒状的东西。(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8日,华蓥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张庆身上查获并扣押的长方形红色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物一袋,毛重102.8克;查获并扣押的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疑似物一百六十六袋,毛重170克。2016年10月18日20时许,华蓥市公安局对华蓥市东风路374号1栋3单元6楼1号被告人张庆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红胶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袋,毛重102.1克;查获并扣押塑料瓶装的毒品疑似物一瓶,毛重783.4克。(四)鉴定意见1.华蓥市计量测试所2016-CS-023、024、025、026号检测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张庆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646.4克、90.7克、136.1克、93.1克。2.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理化)字(2016)197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张庆处查获的四份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五)辨认笔录1.被告人张庆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庆辩认出张某。2.证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庆就是2016年10月18日下午在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闹事的男子。3.证人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屈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庆就是2016年10月18日下午在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闹事的男子。4.证人邹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邹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庆就是2016年10月18日下午持刀在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闹事的男子。5.证人代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代某辨认出被告人张庆就是2016年10月18日下午在华蓥市观音溪镇高坪小学闹事的男子。(六)视听资料:侦查机关询问被告人张庆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八张、查获毒品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七)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庆系传唤到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庆的基本身份情况。3.华蓥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庆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4.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09)华蓥刑初字82号刑事判决书、(2015)华蓥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南充市监狱(2016)释字第140号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被告人张庆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曾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3月30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5.程序性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起诉意见书、提讯提解证证实: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及其合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66.3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庆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庆关于自己持有的毒品是张某的,自己是帮助张某窝藏毒品,自己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的辩称意见,没有证据证实,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66.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琼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吴柴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