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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3832李龙翠与无锡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翠,无锡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832号原告:李龙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琼,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荃,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龙翠与被告无锡苏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龙翠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翠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翠撤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龙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