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衡东县杨林镇完全小学与欧晚娥、曾运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杨林镇完全小学,欧晚娥,曾运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15号原告衡东县杨林镇完全小学。住所地衡东县杨林镇杨林街。法定代表人尹辉,校长。委托代理人林彬华,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晚娥。被告曾运珍。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衡东县杨林镇完全小学诉被告欧晚娥、曾运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同意庭外和解,原告同意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未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杨林镇完全小学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衡东县杨林镇完全小学负担。审 判 长 许文韬代理审判员 汤红本人民陪审员 向建社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