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建远与周金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远,周金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38号申请执行人程建远,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执行人周金停,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金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5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建远与被执行人周金停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