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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富华与刘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富华,刘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255号原告丁富华,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李英芳,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丁富华之女。被告刘雯,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富华与被告刘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富华负担。审 判 员 邓翠二○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邓    超    兰书 记 员 邓    超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