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富华与刘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富华,刘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255号原告丁富华,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李英芳,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丁富华之女。被告刘雯,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富华与被告刘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富华负担。审 判 员 邓翠二○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邓 超 兰书 记 员 邓 超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