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全椒县讼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讼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24行初15号原告:全椒县讼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东苑19幢1层9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MYN0D5C。法定代表人:姚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超,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政务中心2号楼5-6层,组织机构代码09719875-3。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局局长。原告全椒县讼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椒县讼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讼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县讼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讼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兵审 判 员 高朝银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