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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德梅与柳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梅,柳晓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52号原告王德梅,住所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王爱柱,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晓波,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王德梅与柳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德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王德梅负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