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德梅与柳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梅,柳晓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52号原告王德梅,住所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王爱柱,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晓波,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王德梅与柳晓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德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王德梅负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