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谷云峰、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谷云峰,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孙绍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该中心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谷云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李颖,女,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谷云峰、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现根据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颖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内存款人民币22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李颖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内存款人民币20900元至鸡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