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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俞坤福、刘文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坤福,刘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俞坤福,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文博,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被执行人刘文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博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