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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78苏越与京口区嗨点练歌房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京口区嗨点练歌房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78号原告:苏越,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口区嗨点练歌房,住所地江苏省。经营者:郑舒。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娇,江苏王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越与被告京口区嗨点练歌房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苏越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苏越负担。审判长  王成瑶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