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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34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34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平,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终3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庞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