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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143号原告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双桥北。法定代表人:董瑞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宋村。法定代表人:宋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费10666元,减半收取53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