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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李勇、杨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李勇,杨亚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62号原告:李德强,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李勇,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慈利县。被告杨亚香,女,1985年10月8日,汉族,现住慈利县。原告李德强与被告李勇、杨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德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德强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卓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