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邰础古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22刑申6号邰础古兰: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吴巴达拉哈不构成重伤为理由,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因琐事持尖刀将吴巴达拉哈刺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你诉称吴巴达拉哈是轻伤。经查,扎赉特旗公安局(扎)公(法)鉴(活检)字[2011]2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伤者巴达拉哈左胸外伤为重伤。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向你宣读了鉴定书,你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你诉称未请律师,是自行辩护,但判决书上却记载有律师辩护。经查,你的妻子格日勒在一审审理期间委托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且律师出庭为你辩护,根据法律规定,你的近亲属可以代你办理相关手续,委托辩护人,你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你诉称,证人证言不属实,证人张某、金某当时没在现场。经查,证人张某、金某只是证明你与吴巴达拉哈之间因为草场事宜有矛盾,并未证明案发过程,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证人做虚假陈述。你诉称,吴巴达拉哈出院以后调解,赔偿10万元并给付,后又给其5万元,你不同意要求退回5万元。经审查,你的家人与吴巴达拉哈自愿达成协议,赔偿15万元,吴巴达拉哈已对民事赔偿部分撤诉,你要求返还5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