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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雨彬与赵奎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雨彬,赵奎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957号原告:谢雨彬,男,2009年9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法定代理人:谢文锋,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系谢雨彬之父。被告:赵奎民,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谢雨彬与被告赵奎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谢雨彬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