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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299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被告:高某某某,男,回族。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拦生光审 判 员  姜学平人民陪审员  马一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