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昆山鑫晖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呈铭电器有限公司、韩俊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鑫晖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呈铭电器有限公司,韩俊利,上海势尧实业有限公司,王原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692号原告:昆山鑫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顺扬村工业区西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91822536。法定代表人:曹习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呈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2407号第6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69416280-4。法定代表人:韩俊利,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韩俊利,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告:上海势尧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6年6月30日注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J区175室,组织机构代码342238262。被告:王原合,男,1977年8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昆山鑫晖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呈铭电器有限公司、韩俊利、上海势尧实业有限公司、王原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昆山鑫晖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鑫晖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鑫晖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昆山鑫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