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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柴书修、乔红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书修,乔红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特1号申请人:柴书修,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齐河县。被申请人:乔红梅,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人柴书修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乔红梅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柴书修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