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柴书修、乔红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书修,乔红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特1号申请人:柴书修,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齐河县。被申请人:乔红梅,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人柴书修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乔红梅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柴书修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