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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公司某厂职工。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大学文化,金川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职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