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马某。辩护人华勇,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漆婧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法定代理人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淮安市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华勇作为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境内盗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6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患待分类的精神病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亦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法定代理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胡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鉴于被告人胡某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判处缓刑,不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境内盗窃作案3次,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6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至淮安市淮阴区南洋花园小区1号楼,盗窃李某的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2、2016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至淮安市淮阴区幸福新苑小区,盗窃吴某的价值人民币990元的奥伦特牌电动自行车1辆。3、2016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至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营中医院门口,盗窃石某的价值人民币270元的阿米尼牌自行车1辆。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车辆现已被发还被害人。经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吴某、石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张某、胡某、彭某等人证言笔录,被盗车辆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胡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坦白、初犯、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胡某的法定代理人建议对胡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家庭经济困难,建议宣告缓刑的同时不并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绍萍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